家庭幫傭

家庭幫傭

一、申請資格

雇主可為以下親屬關係之一:

  •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  • 被看護人之父母。
  •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
二、申請條件

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,應具備下列任一條件:

  1.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。
  2.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,且其中兩名為六歲以下。
  3. 累計點數滿 16 點者。

對照點數表

長者 幼兒
年齡 點數 年齡 點數
90 歲以上 7 未滿一歲 7.5
80 歲以上 6 未滿二歲 6
79 歲以上 5 未滿三歲 4.5
78 歲以上 4 未滿四歲 3
77 歲以上 3 未滿五歲 2
76 歲以上 2 未滿六歲 1
75 歲以上 1    
  •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依實際年齡計算。
  •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需為同戶籍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  •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後,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
三、所需文件

  1.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。
  2. 戶口名簿影本(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須同戶籍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