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構看護工
申請資格
-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:
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,每三床聘僱一人。 -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:
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,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;
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。 - 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設立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:
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。 - 前項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,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。
應備文件
| 養護(社福)機構 | 護理之家(醫院) |
|---|---|
|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|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|
|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|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|
|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|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|
|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|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|
| 本國看護工名冊 | 本國看護工名冊 |
|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|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|